能不能通俗地解釋一下排除合理懷疑?

時間 2021-06-04 12:36:51

1樓:翟大豐

是中國「證據確實、充分」標準在主觀方面的解釋與要求,有助於彌補傳統證明標準抽象化與客觀化的缺陷,實現從客觀與主觀的雙重維度對刑事證明標準作出規範。正確理解「排除合理懷疑」需要對其具體內涵、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一致性及其獨特的價值追求予以充分的認識。「排除合理懷疑」不應孤立適用,應深入把握「排除合理懷疑」的適用物件與範圍。

一、「排除合理懷疑」之定位

對中國理論界與實務界而言,「排除合理懷疑」並非陌生事物,但對其在立法中的出現,卻有著不同的認識。有學者認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懷疑」是對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要求,是關於證明標準的新解釋;也有觀點認為「排除合理懷疑」與「證據確實、充分」之間存在著一定區別,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懷疑也不必然代表證明的確實、充分,即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可能低於證據確實、充分。有鑑於此,立法部門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說明:

「『證據確實、充分』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但司法實踐中,這一標準是否達到,還是要通過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的主觀判斷,以達到主客觀相統一。

中國立法所確立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是歷史的產物與司法經驗的總結,有著深厚的理論與實踐根據,符合民眾的心理需求與表達習慣,其存在是合理且現實的。但同時,由於該表述過於原則、籠統,在適用中需要進一步加以理解與把握。長期以來,各方多從客觀方面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進行解釋。

一般認為,「事實清楚」是指裁判者對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均已查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則是從質與量上要求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必須有證明力,且案件事實需要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這種理解實際上促成了證明標準的客觀化傾向,即,為裁判者認定案件事實設立外在的、具體的證明要求,而對訴訟證明在多大程度上說服了裁判者或裁判者對案件事實形成了多大程度的內心確信則不作明確的要求。

二、「排除合理懷疑」之理解

「排除合理懷疑」表面看似簡單,實際上卻是乙個相對複雜、微妙的概念,即便在其發源的英美等國亦未形成統一的定義。有人認為其是指每個陪審員必須95%或99%相信被告人有罪;也有人認為是指如果沒有其他對證據的解釋是合理的,則起訴方已經完成了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或者認為「排除合理懷疑」就是將能阻止乙個合理且公正的人得出有罪結論的懷疑作為衡量的標準,即控方必須說服事實裁判者,使其相信所指控犯罪的全部要素均已得到超出合理懷疑的證明,如其中有任何要素未能得到此種程度的證明,或辯方的辯護意見未得到控方的這種反證,則被告人應當被判決無罪,也有試圖從「合理懷疑」上尋求突破的,如美國加州刑法中將「合理懷疑」解釋為:「它不僅僅是乙個可能的懷疑,而是指該案的狀態,在經過對所有的證據的總的比較和考慮之後,陪審員的心理處於這種狀況,他們不能說他們感到對指控罪行的真實性得出永久的裁決已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

對中國刑事司法中的排除合理懷疑,主要須釐清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排除合理懷疑」的具體內涵

儘管難以做出定論,但仍可以從總體上把握「排除合理懷疑」的核心精神。立法機關指出,「排除合理懷疑」是指「對於事實的認定,已沒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據的懷疑,實際上達到確信的程度。」

(二)「排除合理懷疑」與「證據確實、充分」的一致性

在定罪證明標準設定上,立法者需要考慮的是如何傳遞作出有罪判決必須達到最高程度的確定性這一資訊,同時還應當容易為社會所普遍理解與接受。

(三)「排除合理懷疑」的特殊價值追求

「排除合理懷疑」並非單純的證明標準,其背後還包含著特殊的價值追求。正確理解「排除合理懷疑」,應當對其所關聯的訴訟原則與其背後所蘊含的價值追求進行全面的認識。

三、「排除合理懷疑」之適用

在「排除合理懷疑」的適用問題上,需要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一)排除合理懷疑不應孤立適用

(二)排除合理懷疑的適用物件

(三)移送審查起訴與提起公訴標準之選擇

(四)死刑案件證明標準之選擇

(五)主觀要件證明標準之選擇

總而言之,「排除合理懷疑」是中國傳統的「證據確實、充分」標準在主觀方面的解釋與要求,有助於克服證明標準抽象化與客觀化造成的證明難題,同時亦有助於促進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與人權保障觀念的更新。但「排除合理懷疑」本身是乙個比較複雜而微妙的概念,需要對其內涵加以正確的理解與把握,並在實踐中結合相關規定進行準確適用。

2樓:戴正言

我嘗試歸納乙個定義:讓你確定無疑地認為被告是有罪的,實質地將無罪的證明責任轉移給辯護方和被告人。意味著控方的提交的證據必須能毫無疑問地證明辯方是有罪的,且控方提交的證據是乾淨合法的。

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來表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李昌鈺博士舉了乙個經典的比喻:我點餐,點了一盤義大利面。我在吃的時候發現乙隻蟑螂,我隨即又發現乙隻。

我仔細觀察一盤面,說:有13只蟑螂,這毫無意義。如果你發現乙隻,它就在那裡,這是乙個有或無的問題。

只要我們相信控方的某些證據被故意篡改過,我們就應該懷疑其餘證據。

3樓:雲起

雖然有錄影顯示證明甲在案發時間經過了保險櫃,有認證證明甲最近缺錢,有物證顯示保險櫃上有甲的指紋但是,不能直接斷定保險櫃被偷了就一定是甲幹的 。再有證據還有很多排非規則、證明力什麼的對一些證據加以限制。打個不恰當的比方,這件事如果至少有1/10可能不是看起來這樣的 ,那就不可以。

你不能排除甲就是去保險櫃邊抽了根菸啥也沒幹的可能。就是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法官面對的永遠是已經發生過的事情以及光怪陸離的羅生門。法官不是神卻要做神的事情,排除合理懷疑是非常重要的。

從認識論來看,經驗主義哲學的基本命題是:一切知識都源於感官直覺或經驗。人們常常在乙個事物和另乙個事物之間找他們相互之間的聯絡,發現兩個物件往往在一起,就得出結論說這些物件有因果關係。

這種聯絡沒有邏輯上的必然性,只有心理上的必然性,這種心理的必然性來自於生活和學習。而刑事訴訟證明有其特別的推理過程,即發現證據、推導事實。由證據所推出的結論的準確性依賴於這些知識的可靠性與精確度,這些知識應該接近於真理,但不能絕對肯定它就是真理。

所謂「排除合理懷疑」便是指這樣一種情況,它不絕對排除辯護理由存在的可能性,但在人們的經驗世界裡,這種情況不可能出現。

從判決得出的過程來看,判決案件體現出的是歸納法的演繹。從控方舉出例證試圖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結論。推論過程往往都會受到辯方的反駁,但是事實上反駁並沒有構成對歸納法的違反,這反而是歸納法與簡單列舉的區別所在,也說明了刑事辯護制度存在的實體擔保功能。

但無論已經經受了多少反駁,運用歸納法得出的結論永遠不能被經驗證實,只能證偽。也就是說,我們運用歸納法來判斷事物只能得出乙個極確定性的結論,極確定性的程度永遠無法達到絕對確定。因此,人們可以做到的,只能是對證據的評判這個主觀過程進行規範。

「排除合理懷疑」的確定體現的是一種認真的、科學的態度。

4樓:張劍彪律師

「排除合理懷疑」來自於英美法系,英文表達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s 。

「證據確實、充分」與「排除合理懷疑」是我們國家刑事案件證明標準的兩個方面。

「證據確實、充分」要求從正面證明確實是犯罪嫌疑人犯的此罪,「排除合理懷疑」要求根據前一證明標準得出來的結論是合理的,不存在其他可能性。

5樓:

題主說的是通俗的解釋,其他幾個答案都正確,太不夠通俗。通俗的說就是:乙個人在賓館與一女性發生關係,如果恰巧室內有攝像頭拍下了整個過程,記錄了被害人被強迫的事實,那麼就叫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室內沒有攝像頭,只是在電梯裡拍下二人有說有笑的走入房間,事後說強迫的,就叫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因為二人有說有笑走入房間,無法排除被害人是否自願的情況;如果經鑑定,被害人處於醉酒無反抗意識,但嫌疑人辯稱被害人裝醉的,就叫做不合理的懷疑。

總之,認定乙個人有罪要格外謹慎,只有證據得出唯一性結論才可,如果有一點疑點,但這個疑點既無法證實,又無法證偽的,且這個懷疑從邏輯上存在一定可能性的,就叫做合理懷疑,但如果懷疑不符合科學、不符合常理、不符合邏輯的,就叫做不合理懷疑。對於不合理懷疑是不需要我們關注的。

6樓:自在說法

辦案就相當於考古,是對客觀事實的乙個還原的過程。案件的辦理結果依賴於證據,但司法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不一定等於客觀事實,只是乙個法律事實。認定這樣乙個法律事實,需要確立一套證明標準,即乙個案件的證據需要達到乙個什麼要的程度,才可以最終定案。

就中國的刑事訴訟實踐而言,我們的證明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而你所說的「排除合理懷疑」,在當前中國的司法制度下,是對「確實、充分」的解釋、是檢察官、法官對於全案證據的一種內心的判斷、確認。

說的再通俗點,排除合理懷疑就是「定案的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沒有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矛盾得到合理解釋)。

由於:「排除合理懷疑」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標準。即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活動中,「排除合理懷疑」主要體現在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的一種心理活動、一種內心的確認,是他們在綜合分析全案的所有證明、認真審查後達到內心確信的乙個過程。

舉例:乙個盜竊案件,認定的犯罪事實是:2023年12月20日晚8時許,甲在美麗島小區123幢110號房內,竊得被害人乙存放在家中的人民幣現金10000元、照相機1部、蘋果手機1部。

那認定的這個犯罪事實得均有證據支援,比如,犯罪事件、地點、被害人失竊照相機、手機和現金的證據、甲的主體身份證據、現場的痕跡證據等等。在你審查完全所有的證據充分、取證程式合法後,得最後再內心確認下,這個案件有沒有「排查合理懷疑」?如果沒有,就得繼續補充證據、完善證據,如果你可以確信,那麼定案。

附:

1.刑事證明標準

刑事證明標準的表述有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懷疑」說,中國在2023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增加了相關的條款;還有大陸法系的「內心確信」說;還有中國的「確實充分」說。

2.排除合理懷疑在中國現行法規中的體現: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即,基本法對「證據確實、充分」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解釋:「(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3.是排除「合理」懷疑

案件的證據達到什麼樣標準才能定案?中國刑事訴訟法一直以來的證明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但需要排查的不是永無邊界的懷疑,畢竟,基於認識能力的侷限,每乙個案件都不可能百分之百還原為客觀事實。

所以,這裡排查「合理」懷疑即可定案。合理懷疑,一般應指:基於常理常情、基於有依據的懷疑、基於正常邏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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